原告北京宏思达中心集团诉称:2000年,原告与被告徐军签订《承包合同书》,合同约定:被告承包原告下属企业金乡西小区管理处的供暖工作,承包期限为三十年。2010年5月,北京市平谷区政府下发《平谷城区供暖整合方案》,规定平谷区内供暖工作全部由北京绿都供暖有限公司管理。被告在得知整合方案后,当即表示自己经营金乡西小区供暖工作至2010年5月31日,自2010年6月1日起,被告将供暖业主移交给北京绿都供暖有限公司。后被告因终止合同的补偿问题未能与原告和政府达成协议,故多次将金乡小区业务处的锅炉房门、工具库门锁上。2011年8月29日,被告再次将金乡小区物业处锅炉房门、工具库门锁上,妨害原告的正常管理,且拒绝开启。为维护全体业主的权利,原告诉至,要求被告立即将金乡小区物业处的锅炉房门、工具库门打开,不得阻碍原告正常管理。

